新闻动态

龙英锋院长在“第二届申庐法律论坛”做“中国数字服务税的立法选择”交流发言

发布日期:2021-05-24 12:50:36   来源:法学院   点击量:

 由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江西财经大学上海校友会承办的“第二届申庐法律论坛2021522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华亭宾馆召开。江西财经大学校长邓辉教授在论坛做“数字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法律治理”主题报告。我院龙英锋院长受邀参加论坛,并在论坛做中国数字服务税的立法选择”的交流发言作为对论坛主题的呼应。

一、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概况

按照目前广为接受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提出的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第一,在生产要素方面,数据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或称之为数据,已成为贯穿数字经济发展全过程的关键要素;更重要的是,数据与资本、劳动力、土地等其他传统生产要素正在不断组合、相互融合,从而引发生产要素多维度、系统性的变革。这意味着,对数据资源的采集、处理、占有和使用的能力将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并将成为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收入和社会分层的关键因素。第二,在生产力方面,数字技术使生产力极大程度地得到解放。移动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迭代,以及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双轮驱动,都进一步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从而不仅形成了极具活力的全球信息通信产业集群,更通过对传统产业的融合改造,全面提升了管理和运营效率,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第三,在生产关系方面,以新出现的依托数字技术的平台型企业为代表,表明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的变革正在推动生产关系的重大变化。作为新的经济发展范式,数字经济正在引发人类社会系统性、全局性的变化。

传统的工业经济、农业经济是以资源稀缺为前提,由于资源是有限的,产品的生产必定消耗资源,所以产品的产量是有限的,产品也是稀缺的。但在数字经济时代,有些产品的产量和供给依旧有限,但有些产品却可以无限增产无限供给。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腾讯的微信、百度的搜索引擎等都是无限供给的典型例证。无限供给产品生产成本相对固定,但边际生产成本为零,用户的数量和规模和需求成为产品定价的重要决定因素。传统经济模式下的GDP核算也严重低估了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正面影响。1976年,一个5.25英寸的软盘容量不足1MB,售价要390美元,GDP贡献为390美元,2020年一个容量32GBU盘,售价只要几个美元,GDP贡献为几个美元。传统的理论模式很难解释现在的经济现象。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占比同比提升1.4个百分点,按照可比口径计算,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名义增长15.6%,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约7.85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云上签约、不见面审批、5G远程医疗、无人工厂……当前,数字技术正在和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白皮书》显示,2019年我国产业数字化增加值约为28.8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9.0%。其中,服务业、工业、农业数字经济渗透率分别为37.8%19.5%8.2%。数字化治理能力提升,数字政府建设加速推进政府治理从低效到高效、从被动到主动、从粗放到精准、从程序化反馈到快速灵活反应转变,新型智慧城市已经进入以人为本、成效导向、统筹集约、协同创新的新发展阶段。

二、中国数字服务税的立法选择

面对迅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不能不考虑数字服务税的立法问题。全球范围内已经有包括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30个国家已通过或者已实施数字税方案。但美国却对数字服务税立法唱反调。美国政府认为数字服务税对其数字企业不公平。苹果、谷歌和亚马逊共同宣布了一则消息,面对英国采取的“数字服务税”决策,他们接下来也将针对英国客户(指英国企业)提高相关的服务价格。美国财长、美国贸易代表等认为数字服务税对美国企业不公平,开始对多个贸易伙伴的数字服务税开展301”调查。美国的做法颇有些“双重标准”:一方面以国际法作为衡量数字服务税合法性的标准,另一方面却不愿将问题诉诸于WTO,也没有依靠OECD对规则进一步阐释与协调,而是直接将美国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威胁要对“违反者”施加高额关税。

面对数字服务税中国应该采取何种态度?

高瞻远瞩的决策层一定会有英明的决策。有观点认为:首先,我们不应简单地支持或反对数字服务税,任何单边措施都不利于国际税收协调。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是全球性的,我们应坚持“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的国际税收规则,支持建立国际多边税收治理体系。其次,中国应客观且富有前瞻性地看待数字经济,不仅需加强与OECD的国际合作,还应当加强与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的合作,确保发展中国家广泛地参与关于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国际讨论。

本人认为数字服务税立法还是不立法,何时立法,如何对国内数字企业进行保护,税率,应税所得,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问题,我国决策层管理层掌握着全面的信息和资料,一定会有妥善的协调和安排,一定会做出最合适的利益取舍。但从学术角度出发,应当明确数字服务税的性质,它是一种所得税还是一种关税或者增值税,亦或是一种综合税种。明确了它的性质,就确定了立法的理论基础。

三、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数字服务税立法

(一)欧盟数字服务税改革的两套方案

欧盟委员会提出建立两套不同的方案以对欧洲数字活动进行公平征税:第一套方案在整

体上改革公司税收规则,以便在企业通过数字渠道与用户进行重要互动的情况下对利润进行

登记和征税。这构成了欧盟首选的长期解决方案。第二套方案回应了几个成员国关于征收临时税的呼吁,该临时税涵盖了目前在欧盟完全没有纳税的主要数字活动。1.第一套改革方案旨在保障欧盟能够对在其领土内产生利润的数字公司征税,即使数字公司在欧盟没有实体存在。新规则将确保数字公司与传统的“实体”公司提供相同的待遇。即如果数字平台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则该数字平台将被视为在成员国具有应纳税的“显著数字存在”(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简称SDP):(1)在成员国年收入超过700万欧元的门槛;(2)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在一个成员国拥有超过10万名用户;(3)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数字公司和企业用户之间签订超过3000份数字服务的商业合同。在第一套方案中,欧盟提出“显著数字存在”的概念旨在管辖区内建立应税关系,欧盟视其为常设机构原则的补充。在成员国建立数字业务的应税关系的拟议规则是基于提供数字服务的收入、数字服务的用户数量或数字服务的合同数量。这些标准是通过数字经济活动的某些指标来确定管辖区内企业的“数字足迹”

2.第二套改革方案旨在对数字活动的某些收入征收临时税。这种间接税将适用于完全

逃避现行税收框架的某些数字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该措施是临时性的,直至全面改革方案实

施后才停止。征税范围适用于用户在价值创造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以及使

用当前税收规则最难捕获的收入,主要包括:(1)通过销售在线广告空间而获得;(2)通过数字中介活动而获得;(3)通过销售由用户提供的信息生成的数据而获得。税收将由用户所在的成员国收取,并且仅适用于全球年收入总额超过7.5亿欧元且在欧盟内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公司,税率设定为3%的单一税率。

(二)欧盟成员国的数字服务税改革方案

1.法国。20197月,法国出台数字服务税法案。根据该法案,征税对象是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境内年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数字公司。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三种数字服务:(1)有针对性的在线广告;(2)用于广告目的的用户数据销售;(3)在线中介平台。

其征收税率为在法国取得数字收益的3%。法国政府估计,征收新的数字服务税能为国家财政每年多增加5亿欧元的税收。2.英国。英国计划于202041日起征收数字服务税,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为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1)全球年收入超过5亿英镑;(2)在英国取得的应税所得超过2500万英镑。英国数字服务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社交媒体平台;(2)搜索引擎;(3)满足以下条件的在线平台:(a)该平台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用户之间(C2C)出售特定物品;(b)该平台使用户能够将平台上的特定商品出售给其他用户,或者向其他用户做广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要出售的特定商品。提供在线平台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佣金、订阅费、送货费或在线广告收入。英国数字服务税计划适用2%的单一税率,同时英国数字服务税是对企业毛收入征税,因此英国的数字服务税还设置了“安全港”机制,低利润率或亏损企业可以用安全港”缴纳数字服务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少缴或者不缴数字服务税。英国政府估计,实施数字服务税4年后可以增加15亿英镑的税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