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下午3:00,我院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崔晓静教授来我院就“跨境电商交易中代理型常设机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给我院大三学生做了一场讲座,本次讲座由龙英锋院长全程主持陪同。
崔晓静教授是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法国巴黎十一大博士后,美国乔治城大学富布莱特项目高级访问学者。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等课题多想,现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创新研究”首席专家。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税法、国际经济法。在本次讲座中,崔老师主要向同学们介绍了跨境电商交易中一些代理型常设机构税收的法律问题。讲座从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开始。崔老师介绍,代理性常设机构是指一个实体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并有权在缔约国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缔结合同。这种权限必须经常行使而不仅仅是在个别案件中。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独立的并在正常商业活动中行事,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独立的代理人必须是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如果代理人的义务受制于广泛的控制或者过分详细的指示,或者代理人的义务不承担任何企业风险,则不视为独立。崔晓静老师还提出,来源地征税的传统常设机构原则正面临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商在来源地的利润征税问题,如适用传统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则凸显出来源地征税管辖权的局限性。《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公布及2017年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对代理型常设机构相关规定的修改,正对各国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产生影响。作为典型的跨境电商采用新型交易模式引发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案,俄罗斯“欧瑞莲案”可为研究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问题中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问题提供实证。于我国而言,为了应对数字经济下出现的常设机构问题,理应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明确有关条文的解释,确保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主权权益。
崔晓静教授在讲座中还与同学们进行了热烈的互动,由浅入深地用详实的案例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让同学们领略了跨境电商交易中的种种法律问题。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