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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两省市法学期刊建设与发展论坛召开

发布日期:2018-06-11 10:12:11   来源:法学院   点击量:

201868日至9日,沪苏两省市法学期刊建设与发展论坛在苏州市太湖东山宾馆召开,本次论坛由江苏省期刊协会与上海市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共同主办,苏州大学学报编辑部承办。江苏省期刊协会会长沈建国、上海市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陈金鑫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东方法学》、《苏州大学学报》、《法学》、《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南京大学学报》、《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南京工业大学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治现代化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上海大学产权研究》、《福州大学学报》、《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南京师大学报》、《上海大学学报》等期刊的主编、副主编及编辑以及部分高校教师50多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我院龙英锋教授受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在论坛做了“关于法学期刊发展的两点思考”主旨演讲。龙英锋教授认为,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成果得以刊载、宣传和推广的主要途径之一,法学研究成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学期刊质量的好坏,法学期刊质量的好坏也会反作用于法学研究成果的水平。新时代法学研究取得了重要成就和贡献的情况下,也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同志在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发言指出:法学期刊要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发挥更大作用,但当前,我国法学体系存在很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基础学科薄弱,传统学科相对滞后,新兴学科开设不足,交叉学科发展不力。现有法学体系缺乏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统筹思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加快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治理体系乃至治理体制的变革,推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公正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现有法学体系缺乏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现代化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法学期刊要为建设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发挥更大作用,但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掌握话语权的能力仍显不足,具体表现为我国法学界设罝议题的能力不足、提出标识性概念的能力不足、参与和主导规则制定的能力不足。总之,在法治和法学领域,西强我弱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在很多方面甚至处于无语失语状态。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语言和国际传播能力方面的问题,有西方受众心理方面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我们还没有发展出一种能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相竞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法学期刊要为科学、公正、正向的法学评价体系发挥更大作用法学是一门政治(或意识形态)性、实践性、学术性很强的学科。所以,法学的研究成果、学术人物、学术机构、学术平台的评价,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意识形态导向其次,要坚持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第三,要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

    龙教授认为,领导的讲话高屋建瓴,切中要害,深表赞同。比如,在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掌握话语权方面,国际法学科的作用和功能必须得到突出和强化,但是恰恰国际法学科的重要性远远没有体现出来。表现在国际法学科的文章普遍比较难以在法学期刊得到刊发,国际法刊物的级别认定也比较低。如同为中国社科院主办的《法学研究》和《国际法研究》两本刊物,前者是被列为法学排名前三的A类刊物,后者竟然法学类核心期刊都不是。还有,相同刊物的英文版被认定的级别也是不合理地低,大家都认为中国社会科学是国内期刊NO.1,但是中国社会科学的英文版啥都不是,“权威人士”认为,期刊的英文版应当按照SSCI期刊分类来进行认定,是一区还是二区、三区或者四区,相应一区和二区是A类,三区四区是B类,殊不知社科领域中国期刊的英文版是没有被纳入SSCI评价体系,所以,中国社会科学的英文版啥都不是。又如,在坚持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方面,法学期刊的选文用文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法学期刊普遍喜欢刊登纯理论性文章,可能这样显得有深度上水平。那些应用性研究文章案例分析类文章被刊登出来的机会要少很多,同样,实务工作者如法院法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文章也不容易在法学期刊上被刊用。有些编辑干脆就问作者是否是博导,是否是副教授以上职称,是否是211或者985高校的教师,如果不是,文章被刊发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等等。最后,龙英锋教授表示希望各位编辑能够认同这种看法,今后多多刊用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税法的文章,也多多刊用应用性研究类型的文章,为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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