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鱼渔法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在上海立信律师团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院实际,设立“鱼渔法学奖学金”,鼓励法学院学生在各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校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法学院本科生。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在奖项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该学年内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
3、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低于学校规定的修读学分者或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第四条“鱼渔法学奖学金”评选标准和评定比例
“鱼渔法学奖学金”,分为“鱼渔司考奖学金”与“鱼渔考研奖学金”两类;“鱼渔司考奖学金”参评对象为通过司考的学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以司考分数高低为评定依据。其中一等奖为2名,奖励金额3000元/生;二等奖为4名,奖励金额为2000元/生;三等奖为6名,奖励金额1000元/生。“鱼渔考研奖学金”参评对象为考取研究生(含境外研究生)的学生,以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高低为评定依据,取前10名为获奖者,每人奖励2000元。
第四章 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鱼渔法学奖学金”评选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组进行评选,辅导员给予鉴定,最终由学院“鱼渔法学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确定。
第六条 每年12.1—12.7为“鱼渔司考奖学金”评选周,每年5.4—5.11为“鱼渔考研奖学金”评选周。评定程序均为学生本人将申请表交给学习委员。学习委员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本班学生情况进行统计,班委将学生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班长(团支书)签字后交学院。学院评定小组根据申报同学的排名情况宣布初评结果,12月上旬、5月上旬分别为评选公示周,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公布正式获奖学生名单,随后根据获奖学生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学院公示期间内向本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法学本科生。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鱼渔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所有。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